来源: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
在建设工程领域,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保修制度做出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发现其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施工企业应承担修复义务或修复费用。
在建设工程的保修制度中,存在“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两个概念看起来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本质上有很大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弄明白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顾名思义就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起缺陷修复的义务。实践中,一般甲方会在工程款中扣留一部分质保金,或者由乙方主动缴纳一部分质保金。一般缺陷责任期内,甲方可以依法扣留质保金,等待期满后再行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工程无法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如果是甲方原因导致的,那么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就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期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与其他商品的保修期类似,乙方在交付了工程之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只要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都有义务进行维修,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一般时间较长,最长可能达到几十年。
保修期的起算日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竣工验收,那么就要等到问题解决、工程正常通过竣工验收后再起算。如果是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竣工结算,那就从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甲方实际占有使用工程之日起算。
法律法规并未对缺陷责任期进行最低期限的规定,在极端情况下,如果甲乙双方没有关于缺陷责任期的约定,还可能出现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但保修期不同,法律中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工程,都有一个最低的保修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存在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的保修就可以分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两个阶段,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需要同时承担保修义务,这意味着,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的保修责任与缺陷修复责任是重合的。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导致的缺陷,自然应由乙方负责修复。如果乙方不愿意修复也不肯承担费用,那么甲方可以直接从质保金或者银行的保函里面划拨修复资金,如果这些资金不足以负担其修复工作,那甲方还可以针对超出的部分对乙方进行索赔。当缺陷责任期满届满后,如果质保金还有剩余,甲方应全部退还。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乙方虽然可以拿到质保金,但并不代表维修义务结束,乙方依然需要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总而言之,缺陷责任期是与质保金挂钩的,其设置目的是保证承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时间较短,最长一般不超过2年。而保修期是为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而设置的,时间较长,甚至可能跟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样长。
二者都是为落实乙方的保修责任而设置的,因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乙方一定要保证工程质量,切勿以为只要能竣工验收就万事大吉了,因为即便是在工程成功交付后,只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的修复,一般是乙方自行组织工人和人材料进行维修,费用也由乙方自己负责;或者由甲方另行找人维修,但维修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需要乙方承担。特别是碰到一些难以修复的情况,乙方可能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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